(一)出国留学规定
出国留学一般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犯罪记录,在国内学习成绩为中等挥着以上,有一定外语基础,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等。这是普遍规定,具体根据具体国家要求的不同而不同。
留学是指一个人出国或出境接受各类教育,时间可以为短期或长期(从几个星期到几年),这些人则被称为“留学生”。
留学的方式一般除了学生自行向收留外国学生的学校申请之外,很多学生出国也都会利用留学代办或称留学中介来注册学校或选择留学国家,或者两者搭配使用的方式来协助出国学习的手续办理。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校,不同要求,你的问题太笼统了。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二)党员出国留学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党员出国(境)定居,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三)美国留学签证新规定出台
面试时间
从4月21日起,申请人可以按照预约好的面试时间提前或推后30分钟到达使领馆,通过安检以及窗口扫描之后排队等候。一旦迟到超过预约时间后30分钟,将会被取消面试,并重新预约新的面试时间。
如果预约工作日下午5点之后以及周三12点之后的面试,到达使馆的时间不能超过预约时间15分钟。
关于DS-160表格
从5月20日开始,在申请人进行签证面试预约时,申请人必须已经完整填写DS-160申请表并上传提交,否则即使有DS-160填表记录,也会被拒绝进入美国使领馆,并被要求重新预约面试时间。
如果申请人预约后更改过申请表格的信息,也会被要求重新预约面试时间。
在此,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一套最详细的美国留学签证办理的流程,打起精神来,一步步开始准备吧~
出国留学网建议:
1、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学校或项目录取,然后才能申请学生签证。
2、留学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至少于出行前三个月进行申请。
3、大使馆签证处不允许携带食物以及任何液体,包括饮料。也不允许携带任何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因此建议除了钥匙、钱包和签证申请资料夹外,不要携带任何东西。
4、美国大使馆签证处全区域处于美国政府的监控之下,注意自己的言行,一切行为极有可能影响签证结果。
5、在面谈中诚实是非常重要的,错误引导,说谎/或者出示相关虚假材料都可能导致永久拒签。
预约面谈
1、拿到I20表格
I20表格上的sevis1码至关重要。收到学校的offer letter后,一般要交个deposit,然后你的录取信息就会转给学校的国际学生部门,这个部门会和你联系,需要你交资产证明等信息,之后会在10个工作日(不同学校等待时间可能也不同)内将你的I20寄出。
2、填写DS160表格
新增规定:进行签证面试预约时,申请人必须已经完整填写DS-160申请表并上传提交。
3、填好个人信息
把表格填好后,在网站上查看自己填的信息是否有误,尤其是姓名,出生年月日等相关信息。确认后,网站会把你预约的单子以PDF的格式发到你的邮箱里,一般会有些延迟,半个小时内就可以收到了。然后打印。
4、进入CRI网申系统
注册一个新帐户,填好你的相关信息,和之前的DS160保持一致,系统会把你的账户和DS160匹配起来。
5、交签证费
填好预约时间等信息后,就进入了缴纳签证费用的环节。点击“缴费”,会出现你的CRI reference number等相关信息,打印这一页,到附近的中信银行去缴费即可:人民币1008元。
6、交sevis费
这个表格同样是在线填写,填写也较容易,不急着要马上填写,你预约的前一天填完,交完费用,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出国留学的人数越来越多,而且很多经济不错的人会选择自费出国留学,而且国家鼓励出国留学,那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摘自国务院关于出国自费留学的相关规定。跟着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显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
(五)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不久前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且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事项。
(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七)出国留学 专业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近几年,中国自费留学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野鸡”中介充斥市场,正规机构恶性竞争,留学生材料造假东窗事发导致留学生整体信誉受损……近日,教育部对已经实施多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整理出了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时下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热议。《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以便规范机构跨地区经营的无序状态,还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特别是对打击材料造假等问题做出严格规范,引发业界好评。而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自费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相关招生宣传活动等限制性条款,则引发部分机构的担忧,或为现阶段的“低龄留学热”降温。 ■政策解读 不进义务教育校园不等于禁止为小学初中生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解读: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强调,这一条例规定了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小学、初中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而并非不允许留学服务中介为义务教育范围内学生提供留学建议及留学服务。 宋丹认为,由于留学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国留学的竞争也愈发明显,不少学生和家长从初中甚至小学就开始为出国留学提前作准备,而专业的留学中介机构,在学生和家长有需要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选校、选专业的建议,协助他们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及签证办理等,是合法合理的。 启德教育集团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湘则认为,这样的提议,有不倡导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的意味,但预计总体而言,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则认为:“留学澳洲只能在中国初中毕业后做申请,所以此项规定不会对澳洲留学产生影响,而像美国等其他国家可能有少数中学可以接收中国的初中留学申请,对于这类学校来说,新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看,因为中小学生出国留学本身所占比例不大,又受到一些国家政策的限制,所以基本不会对中介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解读:刘湘表示,此提议是以“留学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用明文界定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四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形式。比如,就当前法律而言,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只能进行市场推广、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但并不允许存在收费等经营行为。如果这些境外机构需要从事经营业务,那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登记、申请注册。所以,这个提议如果实行,就对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服务形式,有清晰的界定和限制。 在宋丹看来,目前,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合法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如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等,但很少直接参与留学服务的环节,比如协助学生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办理签证、公证等。因此,新政对于留学中介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以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为例,他们一方面配合留学中介进行市场活动,在各类面试会、教育展上为学生提供最新的院校资讯及专业课程信息,提高本校在华知名度;另一方面也会在国内举行各种校友活动,实现社会类资源的整合和互换。”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 澳际 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 将从多方面规范留学中介资质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首先对《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进行了肯定。他表示,随着自费留学的学生逐年增加和留学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999年开始实行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留学市场需求。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是及时的、必要的。 “纵观现在市场上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定资格的留学中介,存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语言培训机构,它们不具备留学中介资质,但由于做雅思、托福,就顺带将留学办了;第二类是以和国外大学合作为名义,办公地点在校园内,躲避了一些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管;第三类是顶着咨询的头衔做中介。留学中介服务、留学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虽然在文字上不同,但服务内容很难界定;第四类留学机构,是国外大学在中国的代表处,进行的也是留学中介服务。这些机构不仅会使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影响到学生的出国留学进程。”蒋昶华认为,《征求意见稿》中颇为值得称道的是从多方面对留学中介资质问题进行了规范,也对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还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 可对留学服务行业起到良好指导作用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出国留学人数的逐年增加,留学中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经营形式上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当中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未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以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严重影响到学生今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整个留学服务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促进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她分析,例如新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才可合法经营。这表明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将自费留学服务中介的管理单位更加明确化、地方化、规范化,不仅促进了留学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切实保障了学生和家长在办理留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宋丹还认为留学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更大的号召和统领作用,响应新的规定,明确留学服务中介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之所以迟迟未成立留学行业协会,很大一个门槛在于中介机构的数量尚未达到标准,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中介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或许对解决这一问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明确教育、工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权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语言培训和预科资质进行规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立备用金,保护学生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四、严打材料造假 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那么关于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包含了些什么呢?下面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4、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5、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6、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一、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二、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三、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四、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五、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六、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七、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八、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九、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十、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
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一、 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十二、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十三、 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十五、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分为总则、选拔与派出、国外管理与联系、回国与服务、违约追偿、评估、附则等共7章44条。该规定的公布实施,对加快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